(2017)渝0116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先与高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高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009号原告:刘先,女,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锋,男,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与被告高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先在审理期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刘先负担。审 判 长 龚 娅审 判 员 吕 霞人民陪审员 邓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