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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先与高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高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009号原告:刘先,女,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锋,男,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与被告高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先在审理期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刘先负担。审 判 长  龚 娅审 判 员  吕 霞人民陪审员  邓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