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兴伟,邓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23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68996395-7。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被执行人义乌市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9。法定代表人王兴伟。被执行人王兴伟,男,1969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邓小燕,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邓小燕、王兴伟共有的位于义乌市金三角小区402室的房产,已在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4482号另院首封,一时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傅 裕执行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