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肖某1、刘某等与肖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1,刘某,肖某2,肖某3,肖某4,肖某5,肖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4456号原告:肖某1,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刘某,女,194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肖,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桂凯,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2,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肖某3,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肖某4,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肖某5,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肖某6,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案由:赡养纠纷。因该文书涉及个人隐私原因,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