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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崔景荣诉王清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景荣,王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036号原告:崔景荣,女,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49********,住海伦市联发乡百丰村。被告:王清,女,192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25********,住海伦市联发乡百丰村。原告崔景荣与被告王清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系被告女儿。原告父亲崔奎于2015年7月去世,生前留有部分存款,原被告为继承此款发生纠纷,原告以对父亲履行了赡养义务,要求继承此存款,诉讼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崔奎生前账号6303350121001225710内的存款由原告崔景荣继承并支取,被告王清放弃继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崔景荣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