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毛立成职务侵占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3刑申14号毛立成: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你提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申诉人收取的邹润秀15000元不是保险公司财产,申诉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申诉人主观上没有占有财产的故意。二、邹润秀2015年9月18日亲笔出具的《证明》是本案重要新证据,充分证明原审案件定性完全错误。三、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对证人证言没有进行质证,剥夺了申诉人质证权利。综上,请求法院立案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为保险公司工作,从保险公司获取报酬,应视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你私自截留保险费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原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无不当。二、你向邹润秀出具的是保险公司收款收据,并非借据,而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与邹润秀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关于你提出的2015年9月18日邹润秀亲笔书写的《证明》,经原审法院在复查中调查,邹润秀本人已推翻该《证明》上的内容。因此,你提出你与邹润秀之间是个人借款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三、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开庭时对你本人的供述、证人邹润秀的证言、保险公司出具的说明、保险收款收据等证据进行了质证,你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你认为原审剥夺了你的质证权利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请求应予以驳回。望你接到通知书后,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