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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李东芬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李东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1182民督8号申请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贸易城纬一路北侧11号。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运花,该公司客服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东芬,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申请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均豪物业深州分公司)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北京均豪物业深州分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一份前期物业协议,按该协议支付宝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5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物业管理费用3731.28元,滞纳金1361.92元,二项合计5093.2元。要求被申请人李东芬给付申请人北京均豪物业深州分公司现金5093.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东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东芬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连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