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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超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超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50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超强。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超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贺明海出庭,指控:2017年8月20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沈超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F·xxx**荣威牌小型轿车从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的957饭店出发,当其驾车沿东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新路892号约30米处时,停车后下车并与坐在副驾驶座的朋友交换座位,即被赶至的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沈超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认为被告人沈超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沈超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超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超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超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