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科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重庆市科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重庆科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6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2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650-9。法定代表人江新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中秋,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科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重庆科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8711964L。法定代表人秦友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科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67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琛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