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钦、闫占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钦,闫占起,容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杨钦,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闫占起,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容蓉,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杨钦与被执行人闫占起、容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审 判 员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雨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