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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兰金与邓成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兰金,邓成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516号原告廖兰金,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邓成荣,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兰金诉与被告邓成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兰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兰金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廖兰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兰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兰金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国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