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更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薛海祥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海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刑更316号罪犯薛海祥,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焦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海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抗诉、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3月10日本院以(2014)豫法刑执字第001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薛海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报请减刑建议书,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7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8月15日立案,并于8月16日向社会公示了立案信息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薛海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交了罪犯本人的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将罪犯薛海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薛海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高某捅伤致死。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海祥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表扬5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依次分别为一般、一般、一般、优秀、良好、良好。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薛海祥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薛海祥自上次减刑以来虽获得一定的奖励,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致人死亡,且半年改造评审鉴定良好以上刚刚过半。综合其入狱以来的主客观改造表现、主观恶性、改造难度和原判刑罚、刑罚执行情况等,其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减刑的条件,河南省第二监狱报请对罪犯薛海祥减刑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海祥本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瑞审 判 员 周青松代理审判员 董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