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师范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93号申请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24层A号。法定代表人:陈磊,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牡丹江师范学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号。法定代表人:孙先民,男,该学院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81,154.77元,诉讼费27,218.00元)、(2016)黑1004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900,000.00元,诉讼费16,969.00元),由于两份民事判决书为同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牡丹江师范学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师范学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牡丹江师范学院履行300,000.00元,余款执行人牡丹江师范学院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牡丹江师范学院在银行的存款3,264,576.7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