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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6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传蕊、韦同岭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蕊,韦同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阳路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张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824号原告:郑传蕊,女。原告:韦同岭,男。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辉,该支公司经理。被告:洛阳路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张吉平,男。原告郑传蕊、韦同岭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阳路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郑传蕊、韦同岭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传蕊、韦同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蕊、韦同岭撤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为323元,由原告郑传蕊、韦同岭负担。审判员  袁兴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