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周香、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香,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王周香,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杰,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王周香申请执行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他案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除此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