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971号原告高某,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单某,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新疆墨玉县。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陈兰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