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安素与被执行人邓成军XX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安素,邓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龙安素,女,汉族。被执行人:邓成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龙安素与被执行人邓成军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邓成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安素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安素与被执行人邓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龙安素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树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