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齐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1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东首南山村。法定代表人:徐兆文,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经济开发区石化路9号。法定代表人:董杰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桓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