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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屏县元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屏县鑫锦炭业有限公司、何姜远、何迁龙、杨珠英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元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县鑫锦炭业有限公司,何姜远,何迁龙,杨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元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林,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立勇,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锦屏县鑫锦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姜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姜远,男性,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迁龙,男性,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珠英,女性,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锦屏县元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屏县鑫锦炭业有限公司、何姜远、何迁龙、杨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锦屏县鑫锦炭业有限公司银行没有存款,该公司经营炭厂的机械设备,目前正在生产经营之中;被执行人何姜远有存款几百元;被执行人何迁龙有存款几百元,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杨英珠有存款5065.00元(本院已扣划发放申请人)。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几百元存款扣划没有意义,处分车辆没有价值。另查明,本案在立案执行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达成《还款计划书》,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第一期还款650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还履行了支付申请执行人91120.00元利息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91120.00元和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161185.00元。2017年8月22日,经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姜远协商,双方同意继续按2016年12月27日的《还款计划书》履行,即自2017年9月起,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63000.00元,以后按《还款计划书》执行,被执行人还应于2018年春节前补足2017年2月—8月尚未按《还款计划书》履行的还款数额。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以有利于被执行人锦屏县鑫锦炭业有有限公司继续发展,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便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书》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清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