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陕西省军区东八路招待所与李红梅、安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梅,陕西省军区东八路招待所,安乐,李素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梅,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军区东八路招待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水利,所长。原审被告:安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审被告:李素梅,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李红梅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军区东八路招待所及原审被告安乐、李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4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红梅上诉称:上诉人并非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故本案纠纷不属于《民诉法》专属管辖的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经查,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43号院,属新城区辖区。因此,本案应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