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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光富与许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富,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孙光富,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被执行人:许涛,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孙光富与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孙光富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长明审判员  张明宏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