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少林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少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80号罪犯刘少林,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了(2005)恩州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少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至2020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66493元。刘少林不服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27日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24日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于同月7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8月7日至11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少林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民事赔偿66493元未赔偿,但出具了困难证明。该犯服从管教,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监纪。在日常生活中,内务卫生有时还有突出表现,遇到问题能及时向民警报告情况。在从事变压器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工,注重产品质量,完成任务较好。能自觉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按要求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获得了2015年第一季度记功、2015年第三季度表扬、2016年度第一季度记功、2016年度第三季度记功、2017年度第一季度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距上次减刑已满1年6个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该犯系暴力犯罪,提请判刑幅度从严控制,建议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查查明,罪犯刘少林自上次裁定减刑至本次裁定减刑已间隔两年九个月,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获得2个季度表扬3个季度记功的行政奖励,有减刑裁定书、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罪犯刘少林虽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但提供了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刘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刘少林在考核期间获得2个季度表扬3个季度记功的行政奖励,折合6.5个季度表扬,可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宋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