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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行审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涞水县其中口乡其中口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涞水县其中口乡其中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3行审316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涞水县涞阳路1号,电话:452****,组织机构代码:00082480-0。法定代表人李彦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樯。委托代理人王海青。被执行人涞水县其中口乡��中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其中口乡其中口村。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国土局于2017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涞水县其中口乡其中口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6)1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11-70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11-70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因被执行人涞水县其中口乡其中口村民委员会,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其中口乡其中口村占用耕地、未利用地建文化广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59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42��,结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8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二)项、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11-70号决定:一、退还在其中口乡其中口村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未利用地给其中口村村民委员会。二、限期对在其中口乡其中口村非法占用的180平方米耕地进行治理。三、处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180平方米共计罚款2700元;处非法占用的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720平方米共计罚款10800元,合计壹万叁仟伍佰元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涞水县其中口乡其中口村民委员会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占地建设广场,有申请执行人所作的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为证,其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国土局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6)11-7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该决定的第一、二项“一、退还在其中口乡其中口村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未利用地给其中口村村民委员会。二、限期对在其中口乡其中口村非法占用的180平方米耕地进行治理。”由国土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常谊审判员  张会敏审判员  郭敏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爱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