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林香与张晋、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林香,张晋,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46号申请人彭林香,女,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张晋,男,1979年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地址榆次区小东关村。申请人彭林香因委托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向被申请人张晋支付申请人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及到的拆迁补偿款70万元。担保人张佩富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齐建东以其所有的晋K×××××号雪佛兰科帕奇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山西英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晋K×××××号奥迪牌A6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榆次区郭家堡乡小东关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向被申请人张晋支付申请人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及到的拆迁补偿款7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张佩富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齐建东所有的晋K×××××号雪佛兰科帕奇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山西英锐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晋K×××××号奥迪牌A6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