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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与卢少元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卢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原名: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主要负责人:华岩,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少元,男性,1955年12月8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少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8日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恢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