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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4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单本凯与单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本凯,单宏(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4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单本凯,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单宏(小)松,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单本凯与单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单宏(小)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营业所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师广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