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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刑初459号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怡,女,199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某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怡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2017年5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怡在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北海市图书馆门口右侧,看见一辆白色天峰牌电动车(价值:168O元)电门锁上遗留车钥匙,遂起贪念,拔下电动车钥匙打开车前“U型锁”伺机将该车变卖。上述电动车系冯某停放的。被告人陈怡走路到北海市海城区长青东路西沙龙电动车维修店内以出卖电动车为由,由店主廖远兴驾驶赃物电动车驶离北海市图书馆。后廖远兴认为上述电动车手续不完各,不予收购该车。被告人陈怡遂将上述赃物电动车藏匿于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路与四川路交汇处宝谊前停车场处。同年5月9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北海市图书馆一楼将被告人陈怡抓获归案。后公安人员收缴上述赃物电动车并依法发还给冯某。归案后,被告人陈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怡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怡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怡认罪认罚,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易红远书 记 员  黄桂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