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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乐,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及车辆,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53633.69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