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涛与任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任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532号原告:刘涛,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任广志,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任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