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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正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胜,田正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刘兴胜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豪知英中国天津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田正彪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胜与被执行人田正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正彪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兴胜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费15250元,合计552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正彪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瑞晗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