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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1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郭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郭利,陈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1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被执行人:郭利。被执行人:陈俊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利在中国工商银行16×××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4542.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