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1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郭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郭利,陈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1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被执行人:郭利。被执行人:陈俊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利在中国工商银行16×××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4542.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