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2民初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静与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402民初4481号原告:马静,女,1992年7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诉讼代表人:刘振东,男,1985年4月2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杏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忠,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静与被告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鸿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静诉称: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资9132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913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马静与被告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配合原告马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被告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静9132元的70%,自2017年9月开始至2017年12月止,在每月的30日前支付,四个月平分;被告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马静可按9132元对未支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四、被告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行完上述义务后,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江苏如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隽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