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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聂桂兰申请执行张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桂兰,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聂桂兰,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聂桂兰与张敏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02民初112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敏应偿还申请人借款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已履行0元,尚欠3.84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现申请人聂桂兰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