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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柳秉九与延边丽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秉九,延边丽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柳秉九,男,朝鲜族,吉林省和龙市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丽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孙英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顺爱,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秉九与被执行人延边丽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边丽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存款、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执恢20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延边丽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期限为2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延边丽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柳秉九联系不上,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恭树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胜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