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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5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中央商务区19-4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4930。负责人:夏正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濮迅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297U。法定代表人:郑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禾舟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兰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