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丽真、陈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真,陈华成,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真,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伍彩虹,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华成,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市。被执行人: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镇洪山综合开发区22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8025-1。法定代表人:陈华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真与被执行人陈华成、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即(2016)闽0524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华成、偿还申请执行人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王丽真借款人民币450000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时申报财产状况,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本院已于2017年4月7日寄送申请参与分配材料,待其处置分配款项。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状况;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未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财产线索作进一步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易文建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伟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