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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798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三号路南侧、风尚公寓西侧。主要负责人:郑伊翔,该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玥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玥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