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瑞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灯塔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灯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瑞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古北路1881号2幢5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953034X8。法定代表人:赵钱,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101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280215-2。法定代表人:洪海锦,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瑞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灯塔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思三审判员  陈筑闽审判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