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文辉与朱芳琴、张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辉,朱芳琴,张迎春,潘朋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186号原告:张文辉,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朱芳琴,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迎春,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潘朋朋,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文辉与被告朱文芳、张迎春、潘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2017年8月28日,原告张文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辉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