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1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智荣与沈被告冯淑银、谭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荣,沈被告冯淑银,谭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7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智荣,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沈被告冯淑银,女,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谭炳林,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关于陈智荣诉冯淑银、谭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文书,冯淑银、谭炳林应向陈智荣还借款147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7年1月3日的利息为390660元,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5761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智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11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淑银股份分红款项109687.79元,该款在扣缴执行费3000元后,余款106687.79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淑银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社区居民委员会佛陈路东延线6号绿地尚品花园16座120铺的房产,由于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冯淑银与案外人共有,在房产析产前本院暂不予处置;此外,本院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17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