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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黄健、周玉翠、黄远佞、陈伟姚追偿权纠纷案(2017)川1028执7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健,周玉翠,黄远佞,陈伟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市大西街二段98号(锦林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卓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靖皓,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市,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健,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市。被执行人:周玉翠,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市。被执行人:黄远佞,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市。被执行人:陈伟姚,女,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健、周玉翠、黄远佞、陈伟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507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代偿资金366926.48元及利息,并给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的义务。本院向四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协商,并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四被执行人自2017年9月起,每月付给申请执行人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00元,至付清本金366926.48元及利息时止;二、四被执行人在有偿还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增加还款金额;三、申请执行人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四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对周玉翠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执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