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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萧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78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萧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第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萧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1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某某号家属院门口,欲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时被警方抓获,从被告人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05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萧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萧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1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某某号家属院门口,欲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时被警方抓获,从被告人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05克。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毒品,李某某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贩卖毒品,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健康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天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