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646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梅,河北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韩某负担。审判员 崔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