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9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646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梅,河北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韩某负担。审判员  崔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