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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临沭县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佃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佃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4854号原告:临沭县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东大街领秀水岸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高龙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国,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华,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佃银,居民。原告临沭县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佃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临沭县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临沭县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沭县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沭县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