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02执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德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德源,黄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江耀森,理事长。被执行人:罗德源,男,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黄秀华,女,住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德源、黄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德源、黄秀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秀华所有的位于玉林市××路××号××房。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唐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盛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