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5执15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与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融水县上上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5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中路二巷*号。经营者黄意会,女,1980年5月13日,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县融水镇朝阳西路商贸城2-9B面***号。经营者毛兴奇,男,1965年4月10日,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与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庞发坚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支付合同款923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经营者毛兴奇银行存款3099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尚欠613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及其经营者毛兴奇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已倒闭关门,经营者毛兴奇长期在外务工,去向不明,无固定住所,本院无法对其住所或者邻居进行财产调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及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融水��融水镇峰逸酒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夏林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张松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