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穆宇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事罚金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961号被执行人穆宇,男,生于1981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穆宇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事罚金一案,执行金额为追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穆宇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穆宇有小型汽车(品牌:北京现代牌)一辆。因被执行人穆宇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穆宇的上述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穆宇所有的小型汽车(品牌:北京现代牌)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文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