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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与程百英、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程百英,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896号原告: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街村。投资人:夏兴长。委托代理人:夏滨、胡盈丽,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百英,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岩上村。法定代表人:程百英。委托代理人:王连庆,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与被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程百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负担。审 判 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