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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69号被执行人王进。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进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进应缴纳罚金1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进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