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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姚华展、李雅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华展,李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姚华展,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云县。被执行人李雅芳,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云县。申请执行人姚华展与被执行人李雅芳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027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雅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华展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雅芳给付小孩抚养费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雅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李雅芳目前只有银行小额存款,不宜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雅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华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雅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华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福德审判员  岑炳胜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