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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国,崔向利,王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56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鹏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俊国,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崔向利,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秀芹,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国、崔向利、王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2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微信公众号“”